解析商业贿赂的法律适用时间:2009-03-02 来源:《中国卫生人才》杂志 作者:郑雪倩2008年11月20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《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等问题。如何理解《意见》中的相关规定,以及《意见》出台后在工作中应当注意什么问题,这是广大医务工作者关注的焦点。笔者对此《意见》理解如下。
《意见》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
1.明确了刑法中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
2006年6月29日,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六)》,其中对刑法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条款做了补充修改和完善,对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了修订,在主体中明确了包括“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”,即增加了“其他单位”作为犯罪的主体。但司法在实践中“其他单位”仍是一个非常笼统和概括的词,造成了各地司法机关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不统一。故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(以下简称两高)联合出台了《意见》,明确规定了“其他单位”的范围,即:“既包括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,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、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、筹委会、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。”该条款保证各地在实施刑法163条时的统一。两高适时地出台《意见》,其根本出发点是为了惩治商业贿赂犯罪,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、依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依据,维护市场公开竞争的秩序,而不是只针对医务人员商业贿赂问题而制定的。
2.明确了商业贿赂包含的范围
我国刑罚的目的除了惩治犯罪外,更重要的是维护社会大众的合法利益、保障人权,维护国家正常的社会秩序。在现实社会中,有部分人的自觉性尚没有达到一定高度,必须通过国家法律这个“外力”给予约束,从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,将遵守社会秩序逐步变为人的自觉行为。比如在美国总统选举期间,人们各自选择自己拥戴的候选人,提出不同于他人的观点,但是总统一旦选举成功,反对派的选民同样会自觉地遵守现任总统制定的各种政策,这就是自觉遵守规则,可保证社会秩序正常运转。
在国家相关法律制定后,如何实施该法律,使之能够运用到实际工作中,保证法律的实现,这是有关部门面临的重要问题。比如在《刑法》中规定了商业贿赂犯罪后,随着各地司法机关对该条文的理解不同,势必会造成执行上的不统一,不利于法律的实施。《意见》的出台,细化了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、几种特殊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定性等相关法律问题,使得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具有执行的可操作性,也为司法机关“既不扩大,也不遗漏”地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依据,使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偏离法律的轨道。
关于《意见》中几个主要规定的理解
1.医疗机构中依身份不同制定不同的处罚规定
《意见》将医院工作人员分为三个不同的类别,即“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、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”。《意见》明确规定了对三类不同人员收受回扣的处理有所不同。
第一,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担任重要职务,身居关键岗位,行使行政职权的医院管理者,如医院行政各级领导干部、临床科室领导等,若“在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销售方财物,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,为销售方谋取利益,构成犯罪的,依照《刑法》385条的规定,以受贿罪定罪处罚。”以上人员是按照国家公务员标准实施处罚,根据《刑法》第385条规定,可以判处10年以上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,处罚重于一般医务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。
第二,此次《意见》将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单独列出,表明具有处方权和医疗处置权的人员,利用职权收受贿赂,就有可能涉嫌犯罪,成为犯罪主体。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,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,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,数额较大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163条的规定,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。数额较大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数额巨大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,可并处没收财产。
第三,《意见》中,将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,如医院的收费员、财务人员、后勤人员等,若“在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销售方财物,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,为销售方谋取利益,构成犯罪的,数额较大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163条的规定,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”。此款犯罪强调的是数额较大给予处罚。
2.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和数额计算
两高的《意见》出台后,有医生提出,对医生、教师、工程招投标人员商业受贿的行为做了明确界定,但对触犯法律的具体数额未作具体界定。笔者认为,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《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(试行)》第一条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,受贿案的个人受贿数额起线是5000元,但根据各地经济水平不同,立案标准会有所不同,以各地司法规定执行。
对于受贿数额的计算,不能理解为单次“开单提成”,只要不超过5000元/单就不算受贿。事实上,是以“提成”累积计算总额,即多次“开单提成”累计提成的总额达到5000元,即可达到认定为受贿罪的立案标准。
正确区分回扣、馈赠、赞助与贿赂的界限
1.区分贿赂与正当馈赠的四个要素
《意见》中就正确区分贿赂与正当馈赠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做了规定,主要结合以下四个因素全面分析、综合判断:一是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,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;二是往来财物的价值;三是财物往来的缘由、时机和方式,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;四是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。
2.正确认识捐赠的范围
医药企业捐赠资助学术活动的现象十分普遍,也是十分必要的,国际上通常也是采取这种做法。但如何区分有无商业贿赂的犯罪问题,关键是医院和医务人员是否依据国家法律规定,按照卫生部《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与资助的管理办法》接受捐赠资助,重要的是其行为有没有与销售产品具体挂钩。如果企业捐赠给学会、协会、教育机构甚至行政机关,组织举办科研、学术活动,而不直接捐赠给和业务挂钩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,就不视为商业贿赂,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。
3.商业贿赂中所指财物的内容的界定
《意见》中明确对商业贿赂中的财物做出说明,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,又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,如提供房屋装修、含有金额的会员卡、代币卡(券)、旅游费用等。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。收受银行卡的,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,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。使用银行卡透支的,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,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。
法律的作用是为了提醒、引导医务人员自觉地正确处理回扣和提成问题,保证医疗行业的廉洁性,并不是为了扩大打击面。故医务人员应当有正确的认识,《意见》的出台并不仅仅是针对医务人员,也不是对医务人员工作的不认可。《意见》的出台是为了司法机关能更准确适用法律、为依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提供统一的标准和依据,维护市场公开竞争的秩序,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。
作者系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